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83 苹果版本:8.6.83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表格归纳: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3 13:50:51 字体: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3)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010年单选题)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B、“监事会”(而非监事)——书面“审核意见” 
3.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赔偿+连带 1、董、监、高 反证,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保荐人(证券公司) 
3、CPA、会计师事务所 
4、控股股东:证明过错,原告举证责任。 
 

  请点击查看论坛原帖>>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