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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几种票据权利保全情况的举例说明和理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12/04 15:11:05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会计起到帮助。

  票据权利的保全

  1.票据保全的目的

  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因此票据权利人必须持有票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能真正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得票据权利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人此时为了防止自己的票据权利彻底丧失而行使的权利就是票据保全措施。

  2.票据法规定几种情形的举例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甲经验收后发现乙给与的货物是伪劣产品,但此时票据已经在丙手中了,依照规定,只要是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不能拒绝支付,此时只能先向丙付款,然后甲再基于合同关系要求乙返还票据款或提起诉讼,如果汇票还在乙手中,但甲此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的保全,由人民法院通知承兑银行先暂停支付。然后,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接触双方的合同,返还该汇票。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的票据被丙抢走,此时丙就是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况,那么乙为了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票据保全。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这种情况与(1)比较相像,但实际上可以认为是(1)和(2)的一个拓展,对于上面(1)和(2)的情形下,如果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且丙是善意的已经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那么此时甲就不能行使票据保全了,因为丙此时享有了合法的票据权利,但如果丙此时也是未支付给乙对价的持票人,那么此时甲仍然可以申请票据保全。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付款,乙向甲发货,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由于乙对丙的履约能力非常不信任,为了将今后民事纠纷导致票据上的纠纷限定在乙和丙之间,于是乙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果不其然,丙没有向乙履行义务而且还将票据进行了贴现,此时乙就可以申请票据保全。如果甲作为出票人记载的话,乙又将票据贴现的,甲与乙发生纠纷的,甲可以申请保全。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对于第五种,您第四种情况来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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