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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学习笔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12/24 14:14:3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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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的中断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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