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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每股收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1/24 13:50:39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重要考点:基本每股收益

  考频:★★ 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不用刻意背诵。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重要考点:稀释每股收益

  考频:★★ 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不用刻意背诵。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对于盈利企业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重要考点:每股收益的列报

  考频:★★ 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不用刻意背诵。

  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列报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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