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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08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编辑: 2009/07/02 11:35:50  字体: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3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8年检工作仍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培训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50岁以下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涉税鉴证报告复印件一份;50岁以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工作小结一份。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7月1日至7月10日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审核

  各地税务机关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及《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于8月20日之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组织人员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在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

  八、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鉴证业务准则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要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doc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doc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doc

  4.( )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doc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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