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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119号)文件规定,由各地自行决定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截止9月30日,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厦门、青岛、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青海、新疆17个地方税协决定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为当地会员提供等级认定服务。其中,有些地区召开了协会工作会议,对试点工作作了详细工作分工;有些地区召开了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会议,对试点工作动员;有些地区已经培训人员发放安全盘,启动了数据采集工作。其他地方协会正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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