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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代重点内容听课笔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8/05 08:49:28 字体:

第一章 导论

  一、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1、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六、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一)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二)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二)自然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三)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四)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八、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熟悉)

  (一)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国税部门征收范围: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200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2009年1月1日后: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登记管理(掌握)

  1.设立税务登记: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2.变更税务登记: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3.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4.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正常情况下:

  税务管理程序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五、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7.阻止出境

  六、税务检查的范围: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七、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重要)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税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欠税的相关规定: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1)对纳税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轻一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税的相关规定:手段: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结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相同: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也按上述规定处罚。(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扣缴义务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抗税的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4、行贿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骗税的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4.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5.除商业企业以外,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四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实务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共8条):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下一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或有免税待遇;简易征收办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货物发出的当天;

  2、交款发货,收到货款的当天;

  3、赊销、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章是 无

第六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应交税费”科目:

  增值税三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应交增值税”还设计9个专栏进行核算,分别是: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问题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按增值税欠税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字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1.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2.调账过程中与增值税有关的账户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替代。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四、递延所得税负债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1.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2.一般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应科目是“所得税费用”,但是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意只有以前年度损益类科目发生错账时才能使用本科目进行调整。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记账规则与“本年利润”的记账规则相同。

  借方表示以前年度利润减少;贷方表示以前年度利润增加。

  企业调增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2.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账时注意对所得税的影响。

  3.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六、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问题:

  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之初,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七、商业企业一般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①采购时,按不含税成本借记“在途物资”,按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②注意零售企业的特殊之处:入库时,按含税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含税的进价贷记“在途物资”科目,再按含税的进销差价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计入商品进销差价的金额=商品含税售价-商品不含税进价

  八、商业零售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售价记帐、销项税冲收入、进销差价冲成本)

  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零售企业,其“库存商品”科目是按含税零售价记载的,其商品零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内反映。“商品进销差价”包括两个内容:(1)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2)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

  (1)零售企业销售商品时,首先要按含税的价格记账,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2)计算出销项税额,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项差价,根据计算出来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主营业务成本

第十章代理纳税审查方法

  一、账务调整的原则:

  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一)红字冲销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二)补充登记法: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三)综合账务调整法:一般适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没有错的情况。正确的一方不调整,错误的一方用错误科目转账调整,使用正确科目及时调整。该方法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调整,如果涉及会计所得,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

  三、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

  1、当期错账:一般情况的,根据正常会计核算调账。按月结转利润的,在本月内发现的错账,调整错账本身即可;在本月以后发现的错账,影响到利润的账项还需要先通过相关科目最终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调整。

  2、上一年度错账: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调账方法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 ①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②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收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四、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分摊步骤为: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

  第二步:计算分摊额(1)期末材料应分摊的数额=期末材料成本×分摊率(2)期末在产品成本应分摊的数额=期末在产品成本×分摊率(3)期末产成品应分摊的数额=期末产成品成本×分摊率(4)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数额=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分摊率第三步:调整相关账户将计算出的各环节应分摊的成本数额,分别调整有关账户。在期末结账后,当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错误数额应直接调整利润数。

  五、调账方法归纳如下:

  1.何时调账——做错账的时候;判断账务处理正确与否的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账未错,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规定不同,只调表计税,不调账。

  2.如何调账:错账+调账分录=正确的分录

  (1)当年——账错了,哪儿错调哪儿。

  (2)跨年①非损益类错账,哪儿错调哪儿。②损益类错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

  (3)上年非损益类账错了,但该账户在本年已变为损益类账户,直接调整本年损益类账户。

  (4)错账既涉及上年损益类账户又涉及非损益类账户,应计算分摊率在各有关账户之间按比例进行调整。

  5)账未错,只是没有调增所得额,作补税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和第十一章 综合讲解(一)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其他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1、电信部门: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3、建筑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两项及以上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特殊规定:

  1、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4、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租赁企业出租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六、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

  1、赊销、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七、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八、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折让: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价格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3)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注意用红字贷记销项税额。

  2、以旧换新:一般货物,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不得扣减还本支出,还本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

  4、以物易物:税法: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新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作购销处理;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5、带包装销售货物:按照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6、包装物押金:一般货物,①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①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②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包装物租金: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征收增值税;单独出租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征收营业税。

  九、核算销售额的顺序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只征收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a.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b.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c.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

  十、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3)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1)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十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1)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2)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①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②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十二、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二车一艇);

  6、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十三、“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十五、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相关规定

  (一)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1.销售时,(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根据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合人民币后作如下分录:借:应收外汇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由于免税,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委托代理出口: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借: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二)抵税——抵税体现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含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剔税过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则不退税。(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如果是由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属于留抵税额——会出现退税,月末不进行会计处理。

  (三)退税含义: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有期末留抵税额时,才会出现退税。

  步骤:

  1.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账务处理上不体现此步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2.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比较确定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哪个小按哪个退。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十六、关联企业的条件: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2、直接或间接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利用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十七、对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关联交易,必须逐笔核实后方可退税:

  1、从境内关联企业购进并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

  2、出口企业曾有意隐瞒未备案的关联企业,在追加备案后半年内与出口企业发生的业务;

  3、与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发生的关联业务;

  4、两年内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业务被落实有问题;

  5、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下述报表与资料:

  1、必报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③《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2、备查资料

  十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②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③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③ 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④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的资料:⑤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的资料。

第七章和第十一章 综合讲解(二)

  一、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

  1、销售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一般商品,收取时,不纳消费税和增值税,逾期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二、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四、出口应税品消费税退免税的规定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直接予以免税,审核要点:(1)单证齐全——两单一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2)从价定率:按人民币离岸价格免征消费税;从量定额: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1)从价定率,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2)从量定额,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审核要点:(1)单证齐全(两单两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购货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2)从价定率:按购进金额退消费税;从量定额:按实际出口数量退消费税。

  五、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注意:①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营业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②自建自用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但出租行为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股权投资与转让的税收规定

  1、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以有形动产投资,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七、纳税地点的内容及表述方式作了调整:

  提供建筑业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提供其他应税劳务,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八、建筑安装业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分包工程(差额计税),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建筑安装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自建行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自建房屋后销售(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或无偿赠送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建筑业组成计税价格;建筑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九、金融业税收相关规定

  1.贷款业务(全额计税):按贷款利息收入征税,(1)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2)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

  2.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税):以纳税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2)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具体规定:(A)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B)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C)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以全部手续费收入为计税依据,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保险业税收相关规定:

  初保业务,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储金业务,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第八章和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一、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

  不征税收有三类,分别是:(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有三类,分别是:(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1、销售商品收入,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具体规定为: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收入确认的金额

  1.售后回购,一般情况,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折扣、折让、销货退回,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和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取得的)无赔款优待,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方面企业所得税政策

  基本保险,允许扣除;补充保险,限额扣除,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商业保险,区别对待,(1)可以扣除: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2)不得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方面个人所得税政策

  基本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保险,征个人所得税,但有优惠,(1)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⑥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八、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标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十、企业清算所得征免税规定

  1、被清算企业按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应将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2、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1)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2)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①投资成本的收回;②股息所得;③投资转让所得或损

  3、分配的剩余资产属于企业的,如是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减;如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分配的剩余资产属于个人的,如是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有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一般性税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非股权支付部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一致。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十二、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十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5.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十四、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十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十六、转让定价方法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十七、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十八、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十九、免于调整的情形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依法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二十一、特殊情况的税收规定

  1、内部退养人员: ①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因单位减员增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年零4个月的王某,于2009年6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领取工资l800元和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王某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0/40+1800-2000=1300(元),适用税率为10%、25,应纳税额=(60000+1800-2000)×10%-25=5955(元)

  2、高管人员的股票认购权:①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②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③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职工从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2年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例:江淮公司2009年10月辞退王某,王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5年,月收入8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2000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王某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120000-79200=4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40800÷12=34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25]×12=1380(元),如改为补偿90000元,工作年限9年,如何征税?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90000-79200=1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因此,乙不用缴纳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用扣缴。

  4、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当月工资超过免征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未超过免征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王某为中国公民,2009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为1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12200元。请计算王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①每月奖金平均额=[12200-(2000-1800)]÷12=1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②应纳税额=[12200-(2000-1800)]×10%-25=1175(元)

  5、企业以实物(车辆、房屋等)向雇员提供福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折合为现金,在规定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按月平均计算纳税。例:外企某外籍雇员2008年3月取得工资薪金16000元,得到公司奖励汽车一辆价值18万元,工作年限10年。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6000+180000÷5÷12)-4800=14200(元)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未满一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例:德国某公司派其雇员X到我国某企业安装、调试空调生产线,该外籍员工于2007年1月1日来华,工作期间为9个月,但其中9月份仅在我国居住15天。其工资由外方企业支付,日薪金折合人民币2000元。则其9月份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2000×30=60000(元);(2)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60000-4800=55200(元);(3)计算应纳税额。(55200*30%-3375)*15/30=6592.5元。

  二十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

  2、企业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工资、薪金总额的2%、l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二十三、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捐赠扣除的相关规定1.限额扣除

  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2.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第九章和第十三章 综合讲解

  一、应税土地面积的审核要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按测定面积征税;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征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征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计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对上述行为,必须先复议,后起诉。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特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具体为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其他规定:(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复议;(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8.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它规定

  1、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其他:选择复议。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5、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七、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八、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九、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议的情形

  十、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十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6.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8.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9.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0.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1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14.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1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7.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8.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1.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不予征税方法、减免税方法、税率差异方法、分割方法、扣除方法、抵免方法、延期纳税方法、退税方法。

  二、税收筹划的范围

  1.新建企业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2)经营地点、行业的选择;

  (3)企业会计方法的选择。

  2.企业扩展的税收筹划:

  (1)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3.企业在融资、投资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企业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债权、股权筹资;

  (2)企业投资核算的税收筹划——权益法、成本法的选择;

  (3)股利决策的税收筹划.

第十六、十七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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