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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学习之——注册税务师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9/15 10:49:40 字体: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上述概念中,有2个要点:

  1.执业注册税务师要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要依托事务所执业,个人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执业。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根据200512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涉税服务;二是涉税鉴证。

  (一)涉税服务主要有:(参照教材11页)

  1.代办税务登记(第23章详解)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第2章详解)

  3.建账记账(第5章详解)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第3章详解)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背景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决定由税务代理机构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即一机多卡),集中为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务代理机构承担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必须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自购防伪税控主机共享专用设备,在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代开专用发票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开票费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第16章详解)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15章详解)

  (二)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例题·多选题】注册税务师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
  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B.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C.财产所有权的鉴证

  D.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E.出具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答案C不正确,注册税务师没有法定权利做财产所有权的鉴定,故无法出相应的报告,但注册税务师可以出财产损失的鉴证报告;答案D是涉税服务项目;答案E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而不是注册税务师。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税务代理。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法定要求,是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注册税务师是沟通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即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公正性是注册税务师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约束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专业活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综合分析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是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

  注册税务师中介机构,不是行政机关,除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其代理外,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假如少缴了税款,不管是谁的责任,补税的义务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去承担,不会转给税务代理人)。

  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若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例题·单选题】(2010试题)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0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做出加收滞纳金3000元和罚款1500元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 )。
  A.全部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B.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C.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代理人丙提出赔偿要求

  D.由乙企业缴纳罚款,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滞纳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责任具有不转嫁性,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注册税务师对外执业是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因此,乙企业应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税务师事务所也是企业,需要自力更生养活自己,我们给你服务了,就要收钱。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不能强迫人家接受你的服务。

  (二)依法代理原则。

  1.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要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要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且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代理人员;

  2.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

  (三)独立、公正原则。独立是指不受其他机关(如税务局),社会团体(如注税协会)和个人(如委托人)的干预;公正是指不偏向或者迁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促进依法治税;

  2.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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