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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学习之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1/30 10:17:54 字体:

  行政复议管辖说就是选定行政复议机关的问题,所以放到这里一起讲。也是要记住啊。

  顺便说一下,一定要联系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来学习,还是有点差别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一般管辖

  第十六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 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特殊管辖

  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不能转送哦)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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