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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学习之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02 09:57:32 字体:

  中止是暂停的意思,终止是结束的意思。

  不管是什么程序,总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中止或终止。这些特殊情况要看法条规定,不是通用的。这里就要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行政复议中止(主要是7种情况,第8种是兜底的)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提示】复议中止并非导致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法定事由,复议中止期间,案件审理虽然暂时停止,但行政复议程序并未就此终结,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仍在复议机关监督审查之下,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对上述行政行为依然有效。

  2、行政复议终止(实际是5+3种情况)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提示】行政复议终止以后,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分一下几种情况:

  1、复议前置的情况。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诉讼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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