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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2月27日起

来源: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 2012/02/20  字体:

  内容摘要: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2月27日9:00-3月23日17:00。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2012年3月19日至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为受理考生报名确认的时间。考生或单位持附件要求的报考材料到市考试院受理处进行报名确认并交费(缴费方式:①使用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信用卡缴费;②开具《中山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费),完成报名手续。地点:中山市民生路38号,市政府民生办公区二楼15号窗口,电话:0760-88230675。考生在考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

关于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2〕4号),现将我市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2月27日9:00-3月23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交费确认

  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2012年3月19日至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为受理考生报名确认的时间。考生或单位持附件要求的报考材料到市考试院受理处进行报名确认并交费(缴费方式:①使用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信用卡缴费;②开具《中山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费),完成报名手续。地点:中山市民生路38号,市政府民生办公区二楼15号窗口,电话:0760-88230675。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科目

  6月16日 9:00-11:30 税法(一);

      13:00-15:30 税法(二);

      16:30-19:00  财务与会计

  6月17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方式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3年),报考5个科目(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报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报考级别为免3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成绩不予滚动)。

  (二)《税务代理实务》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其余4个科目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报考资格审核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对提交的报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上报名完成后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要及时,考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对信息不真实者和未及时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者,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2.按照属地原则,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考务文件规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

  3.省人事考试局将加强对全省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的抽查和监督指导,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考场设置

  全省主考场设在广州,深圳设分考场,主要负责深圳考区的考生。考试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三)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考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

  (四)证书发放方式

  我市考生证书由市人力资源考试院发放,成绩公布后请留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网址:www.gdzs.lss.gov.cn)。领取证书时,请考生持身份证原件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5号窗办理,(代领的请持考生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体报名的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介绍信统一领取)。

  (五)收费

  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六)考试用书

  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服务工作,我省考试用书委托省人才交流协会开展,订书的单位或考生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gdhra.org.cn)查询购买。

  附件: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级别为免3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3.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免1科)。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3.“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5.“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6.“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7.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各地遇有港澳居民报名时,同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8.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2年年底。

  四、提交材料要求

  1.《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条件中第1条第(7)款者还须提供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符合报考条件中第2条免考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各市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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