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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二》预学习:资产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23 16:03:23 字体: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与固定资产对比看)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同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除了措辞有区别外,实质同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注意无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4.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5.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6.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7.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一)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记忆关键词:接着干的该收入扣除支出后纳税;不接着干的该收入加上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扣除成本后纳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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