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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09 09:40:03 字体: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

  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时间:教材第九节“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1.进货退回或折让

  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缴增值税,按偷税论处。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上节讲过)。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处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0,余额留抵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六)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处理

  1.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拖欠的查补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纳税人: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二)进口货物征税范围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1.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注意问题:

  (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包括在国外已纳的任何税额)

  (2)进口环节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可以凭海关的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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