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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2 10:50:05 字体: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直线法

  (1)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税法未限制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

  (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4.加速折旧的规定

  (1)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

  (3)加速折旧的方法

  ①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②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5.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1)经营租赁:税前扣除租赁费

  (2)融资租赁:作为承租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扣除租赁费,允许计提折旧扣除。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摊销方法和年限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开办费问题

  ①开办费的范围

  投资各方在商谈筹办企业时发生的差旅费用;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入的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购进其他资产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专为购买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用外汇结算形式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等,均不得在开办费中列支。

  ②可以作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时间内摊销;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取消后进先出法

  (五)常见考点

  企业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作收益性支出处理,有无将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的问题;折旧、摊销的计提是否正确;注意最短折旧年限的规定。

  五、税收优惠——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一)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研发项目的范围

  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之列。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

  如果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由财政补贴形成的研发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更不允许加计扣除。

  如果所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应税收入,则可以依法进行加计扣除。

  2.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常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重要)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根据技术转让所得,而非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2)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20%的税率

  (六)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优惠

  (八)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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