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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05 11:09:42 字体: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熟悉)

  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2.职业道德规范;3.业务承接与保持;4.人力资源管理;5.执业规范;6.业务工作底稿;7.质量控制与监督;8.记录与归档。

  二、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了解)

  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了解)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四、业务承接与保持(了解)

  (一)业务承接

  1.客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承接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具体业务或保持客户关系:

  (1)没有信息表明拟定的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执业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当出现违背第(1)项至第(3)项的情形,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五、人力资源管理(了解)

  六、执业规范(熟悉)

  (一)业务工作委派

  2.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3.项目组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执行及监督包括:

  (1)拟定具体项目工作计划;

  (2)追踪业务进程;

  (3)考虑项目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4)解决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5)识别在执行职业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6)将执业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记录或请示的方式向税务师事务所报告,并与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二)咨询与意见分歧

  2.分歧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决项目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只有分歧问题得以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项目质量控制应避免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七、业务工作底稿

  (一)工作底稿的分类(掌握)

  (二)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复核

  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三)工作底稿档案管理(熟悉)

  1.归档期限

  涉税鉴证及其他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

  2.保密要求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2)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6.保存期限

  涉税鉴证及其他鉴证业务,应当自出具鉴证业务报告之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7.档案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

  八、质量控制与监督(了解)

  (四)周期性检查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对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当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五)质量控制与监督告知和改正

  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适当人员,以使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九、记录与归档(了解)

  (一)记录内容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数量;

  2.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3.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及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归档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整理归档的期限通常为完成质量控制程序之日起6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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