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税务师知识点解析: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4/25 16:15:2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2、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3、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4、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情况的税收规定,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   )。(2002年)

  A.共同责任    B.民事责任    C.连带责任   D.刑事责任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   )。(2005年)

  A.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B.合并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C.合并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合并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中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在(   )万元以上。(2007年)

  A.3        B.5      C.10      D.15

  下列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作出的行为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有(    )。(2007年)

  A.在报纸上定期公告其欠税情况

  B.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办税人员出境

  C.不允许其领购发票

  D.应抵押贷款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其有关的欠税情况

  E.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税务机关名义代其行使债权抵缴税款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行使(   )、撤销权。(2008年)

  A.处理权      B.留置权     C.处分权     D.代位权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