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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失效】

来源: 贵州省人事厅 编辑: 2009/10/29 16:59:06 字体:

  最新更新: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6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专业人员评聘高级会计师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6]19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高级会计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骗取会计专业职务),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4、获得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5、获得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七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在相关业务知识和专业理论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有独到见解。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国内外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能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意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在专业理论方面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相关专业著作或编写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财务会计教材,其中本人独立撰写三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

  (4)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者,在国家级学术会上交流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上交流论文3篇。

  (5)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成果奖(提供获奖证书)。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在业务能力和工作经历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3、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制度、办法。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在工作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

  2、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提出的创见性建议、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政策和改革措施,在规范财务会计秩序、增收节支、依法纳税等方面成绩突出。

  5、维护财务会计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伸张正义和制止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并得到正确处理。

  6、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地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

  7、在中级以上财务会计理论学习班完整讲授1门大专水平的财务会计课程。

  五、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并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优秀财会工作者、杰出会计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提供获奖证书)。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提供获奖证书)。

  3、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三千字以上,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3篇。

  4、编写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教材,并在培养财务会计人才中采用。

  5、任正科级职务五年以上,负责省、地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推动会计改革、建设诚信会计、培养财务会计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6、从事省、地级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宣传、贯彻、解释、培训工作,在培训财务会计人员、解决制度、准则执行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成绩突出。

  7、参与会计制度、准则出台的调研、讨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财政部采纳。

  8、设计开发经有关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软件的主要贡献者。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相关专业”包括财政、税务、审计专业。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级(数)。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刊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专业人员评聘高级会计师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职[1996 ]1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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