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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编辑: 2011/10/20 13:52:31 字体: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鄞州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4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人社发〔2011〕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做好新老评价条件的衔接,符合“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的人员,2010年度之前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仍视同符合申报条件,按浙人社发〔2011〕41号文件规定的评审条件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评审资历计算、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评审材料主要包括:

  《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附件8)、《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件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以及体现评审对象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等,具体详见《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附件1)和《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2)。

  《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应包括评审对象本人从事财会专业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描述,以及体现评审对象本人在现任财会专业工作岗位上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内容。

  四、报送程序。

  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1〕4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委托评审的函》(要求正式行文,格式见附件3)、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其中《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该表单位意见栏。

  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各市、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鄞州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鄞州区财政局将评审材料汇总后送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送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驻浙机构如需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由其省级主管单位统一委托,评审材料汇总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六、受理时间。

  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于2011年12月19日至30日将评审材料送达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办理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各市财政部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整理的评审材料连同《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报送省财政厅。

  七、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由申报评审人员在报送材料时分别交省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局。各省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统一报送评审材料时,将评审费交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缴入省级非税收专户。

  八、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对全省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将汇总后的《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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