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事情起源于同安一家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一笔增值税,这家企业内部一个车间的个人承包者却对税务机关征收这笔税款的行为表示不服,于是向厦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将该笔税款退还给某厂。
原来,申请人虽然不是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直接纳税人,但这位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这家生产企业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实际上负担了这家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这笔税款,系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着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有关规定,在这家企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第三人就可以单独申请,而复议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