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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个税申报表有变 炒股所得列入申报项目

2007-11-16  【 】【打印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明确列入申报项目。

  为了提高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质量,以及数据的可采用度,国家税务总局对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记者对比新旧申报表发现,新表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首先是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明确列入申报项目。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要申报的所得项目仍为11项,但将其中财产转让所得一栏的信息进行了细化,非常明确地要求纳税人填写“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的数据。

  第二个显著变化是,对个人职业信息采集更加细化。在基本信息栏,增加了“职务”一栏。同时对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的信息采集,细化为三项,即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第三个变化是,让栏目的设置便于纳税人填列。比如,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一栏,将“抵华日期”一栏改为“在华天数”等。

  炒股收入只申报不征税

  “12万元起点调整”和“炒股收入开征个税”的传言是不属实的。200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没有变化。股票转让所得只申报,但并不对此征收个税。根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并不在个税征收的范围内。目前税总也没有任何消息显示要对炒股所得征收个税。对于股民来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所得按“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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