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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房产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01 08:56:21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一、房产税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征税对象:城镇的经营性房产

  城镇: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涉及农村。对工矿区开征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1)国家拨付(行政、事业、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自用是指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3)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经营:分为自营和出租。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把握其实质,区别自营、出租进行处理。

  房产:融资租赁房产、无租使用房产按余值计税。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属于其存货,不属房产。

  2.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3.计税依据

  

自营:从价计征 出租:从租计征 
价: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
(1)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2)对房屋改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3)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的房产原值 
租:租金收入
(1)以劳务抵付房租,按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
(2)租金收入申报不实,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年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征收 

  4.征收管理

  








原有住房用于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 
新建 自行新建房屋,自建成次月 
委托新建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次月 
购置新建,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签发房权证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房产次月 
房地产企业自用自建商品房,交付次月 
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到房产产权或实物终止当月末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5.财政部有关免税规定

  (1)坏房危房经鉴定停用的;(2)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3)施工期间服务基建工地的临时房;(4)高校后勤实体自用房;(5)非营利卫生机构自用房产;(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7)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8)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9)事业单位改为自收自支年度起3年免征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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