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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与契税法
第一节 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五类: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对应税凭证(包括电子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目与税率
应税凭证类别 | 税 目 | 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涉及合同双方) | 1.购销合同 | 按购销金额0.3‰(不含增值税) | 立合同人 |
2.加工承揽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0.5‰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0.3‰ | ||
5.财产租赁合同 | 按租赁收入1‰,不足1元贴1元 | ||
6.货物运输合同 | 按收取的运输费用0.5‰ | ||
7.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 | ||
8.借款合同(含融资租赁合同) | 按借款金额0.05‰ | ||
9.财产保险合同 | 按保费收入1‰ | ||
10.技术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不含开发经费)0.3‰ | ||
二、书据 (涉及立据双方) |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定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 按所载金额0.5‰ | 立据人 |
三、账簿 | 12.营业账簿 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0.5‰;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四、证照 |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4证1照)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1.比例税率(4档):适用于记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
2.定额税率(5元/件):适用于不记载金额或虽载有金额,但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票。
三、计税依据的有关规定
(一)计税金额特殊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全额计税;余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以物易物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购销合同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间、发电厂与电网间、电网与电网间签订的购售合同。但不包括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和分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4.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5.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6.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7.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的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8.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险、家庭财险、机动车辆险、货物运输险、农牧业保险(免税)五类。
9.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10.产权转移书据
购买、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以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
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也需要交纳印花税。
(二)计税金额特殊规定
1.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税额尾数四舍五入按1角计算。
2.事业单位按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差额事业单位的经营账簿按定额贴花。
3.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依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金额,按1‰缴纳印花税。
4.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四、税收优惠
1.一般免税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7)农牧业保险合同;
(8)特殊货运合同;(军事、抢险救灾、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
2.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印花税。
五、纳税方法
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1.自行贴花纳税法(“三自”)
印花税多缴不退不抵
2.汇贴或汇缴纳税法
(1)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2)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3)汇缴纳税法。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改变。获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持有税务机关发给的汇缴许可证。
3.委托代征法
税务机关委托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应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代售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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