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无法收回的房租押金,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我公司以前年度为临时聘用人员租房,支付了押金2000元,由于房东认为家具遭到毁损,故未将押金退回。该押金在支付时是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也未计提坏账准备。
今年准备将这笔应收款处理掉,请问按以下处理可行吗?
(1)负责租房的经办人出具一个证明,证明该押金收不回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000
贷:其他应收款2000
(2)公司领导同意,签字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000
解答:在贵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一般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因没有相关发票,这笔营业外支出在当年计算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产品100%出口,退税率为17%,依据财税[2005]25号文,我公司应依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我公司对征税方式和税基有异议,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产品全部出口无内销,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当地地税局要求我公司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解答:目前,我国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应对其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经国家税务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贵公司虽然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有免征的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对免征的部分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