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出售自用小汽车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为一家外贸企业,2007年购入一辆小汽车自用,该小汽车的原值为35万元,使用寿命为10年,已经累计折旧16万元,剩余净值为19万元,现售价7万元,购入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
现有如下两个问题:
(1)小汽车的净值19万-售价7万=亏损12万,这是否属于财产损失,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的损失鉴证报告?
(2)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
解答:(1)12万元,是属于资产处置损失的。
这个是需要进行备案的。根据税务总局25号公告,资产损失自2011年1月开始,由以前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分为两类:清单申报、专项申报,均需要申报。简单地说就是正常损失清单申报,非正常的专项申报。正常的就是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再报损,或者是没有损坏,以市场价格卖出去;非正常的就是提前损坏,或者是损坏以废品卖出。
所以贵公司只需要将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整理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即可。
对于这个事项,并不需要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的损失鉴证报告。
(2)一般不涉及其他税了。但应注意相关增值税的如下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纳税实务咨询】
1.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2.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