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建筑设计企业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问:我单位是一家建筑设计企业,请问:日常的业务中发生的招待费开支,能否按照所涉及项目,分别计入项目成本中去?这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招待费用要按比例才能扣除有冲突吗?公司设计人员平常每月只拿底薪,但设计项目完成后往往有较高提成,这部分该怎么处理?
解答:能对应到具体项目的招待费可以核算为项目成本,而无法对应到项目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经营)费用,这无论是从会计核算原理还是企业财务管理角度看,都是可以的。至于税务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不直接约束会计核算,无论企业将招待费性质的费用如何核算,都应该在申报纳税时单独列示(将分别在各科目核算的招待费汇集起来即可)。实际操作时,只要企业会计核算精细一些,比如在项目成本中对招待费单独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方便填表。但需要明确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该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公司可以考虑改进一下工资核算办法,如项目成本的核算应该尽量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如果员工工资可以合理预计,则可以按预计数预提计入成本。至于发放,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确定均衡发放的办法,或者从成本控制和业绩激励角度出发,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只要所发生的工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合理原则,除所涉及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外,对企业所得税影响不大。
【纳税实务咨询】
1.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