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施工企业转让材料的发票开具问题
问题:A、B公司均为大型施工企业,B公司早先与S水泥制造企业签订了一项长期购销协议,每年可以较低价格购入一定数量的水泥,但因市场战略的转变,B公司水泥用量下降,故A公司希望将B公司的剩余低价采购指标转给自己,但S公司表示,因为公司的管理政策,发票只能开给B,否则只能按现行价格开票。对此,A公司有没有相对妥善的处理办法?
解答:最妥当的做法是能让S公司直接按优惠价格开票给A公司,确实无法做到的情况下有两个权宜之计可资参考。
(1)按折让或者折扣销售处理,即虽然占用B公司的购货指标,但销货发票开给A公司,而差价部分按销售折扣处理,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和折扣或者单独取得索取销售折扣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2)按B公司转售水泥对待,并由B公司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发票。但这种情况下B公司要承担相应的增值税等流转税,所以前提是所享受的优惠差价高于转售环节的流转税额。
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采用,那么A公司应谨慎考虑如何操作,或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如果A公司直接以S企业开具给B的发票入账,A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而B公司还可能因未确认转售业务收入而遭受处罚。
【纳税实务咨询】
1.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业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业代理业务,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以其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