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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2.12.19)

2012-12-19 19:38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施工企业甲方扣留质保金的会计处理

问题:被甲方扣留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甲方不再返还我单位该部分工程质保金,请问在财务上甲方应给我单位出具什么手续呢?我单位又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在所得税扣除时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商品储备业务,储备仓库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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