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消费者购物开具发票的处理
问题:消费者到商场、超市购物时,商家给消费者出具购物小票,并承诺当月或30日内凭小票领取正式发票,超过期限不予开具发票。请问,商家此种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如消费者未时索要发票,过几个月或一年以上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是否妥当?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综上,销售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发票,单位与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索要发票。
【纳税实务咨询】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如何抵减?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论坛精华】
智慧小故事:信息时代 读书需要自律
年届89岁高龄的彼得•德鲁克比许多25岁的年轻人更活跃。作为几个世界500强大企业,如索尼、通用汽车公司的总裁特别顾问,他经常周游世界;此外,他还在写书。至今,他已出版了29部专著,大多数都成为畅销书。尽管很忙,他每天仍然挤出3~5个小时读书,涉猎的领域极广。这是他在年轻时养成的习惯。
“每隔几年,我就选择一个新的主攻课题,每日攻读,连续三年。”德鲁克率直地说,“那样虽不能使我成为专家,可是足以使我基本了解那个领域。我这么做已经60年了。”只要简单地推算一下,我们就知道德鲁克先生在20个不同领域都拥有极渊博的知识,从经济、英国文学到中国古代史等。德鲁克是“知识工人”的缩影。他用这个词创造性地描述了新经济中最有价值的资源——脑力资源。“你的知识和你的经验都是你的新财富。”德鲁克解释道,“那属于你,不属于你的公司。当你离开一个组织,你就带走了那份财富。”
感悟:在我们这个新知识经济时代,假如你没有学会如何学习,你就会举步维艰。懂得如何学习,一半靠好奇心,另一半靠自律。德鲁克的一生证明,保持读书的自律在信息时代将会得到最好的回馈。
【休闲娱乐】
笑话
街上遇见多年未见的班花,她问我最近都忙啥?我如实回答:“这两天很忙,昨天给中石油下了个单,今天签订了与电信的合约,明天还要去谈一个与联通苹果三方合作的方案。”
媳妇从后面给了我一脚,吼到:“加个油,装个宽带,买个手机,你得瑟个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