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有关年金扣缴个税的问题
问:我公司目前为员工计提和扣收个人补充养老金即年金,请问在计算个税时个人缴纳的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单位缴纳的部分是否要还原为个人收入加到个人工资所得额中计税?另,由于我公司目前有些手续还未完全办妥,故现在只是在账面反映该项目,实际上还未建立个人账户归集个人年金部分,该情况下又应如何计个税?
解答:1.关于年金,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不是加入工资计税,而是单独计算个税。
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尚未建立账户,只是在账面反映该项目,暂不需要计算缴纳个税,个税是在员工取得所得时才扣缴的。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