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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1.15)

2013-01-15 16:34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贸易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是贸易公司,委托工厂生产产品后(FOB)再卖给我公司销售,工厂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给我公司。但现在我公司自购了部分材料发到工厂添加到产品里,材料发票是开给我公司的,故产品的成本是由工厂的材料加我公司的部分材料组成,但由于我公司发给工厂的材料发票是开给我公司,故工厂只会按他们自有材料的成本计算产品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现在问题在于我公司自购的材料成本没有体现到产品里,请教账务应如何处理。由于我公司自购的材料技术含量高,不能由工厂代购。工厂可以直接开加工发票给我公司吗?账务应如何处理?

解答:贵公司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参考下面的思路来进行处理:

1.贵公司自己购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发料到工厂:

借: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贷:原材料

3.收回委托加工后的产品,并取得加工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加工费

注:第3项也可合并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如何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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