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经常涉及的损益类科目的总结(财务与会计)
企业损益类科目是指核算企业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科目,它具体包括:
1.收入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2.费用类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3.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营业外收入
4.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营业外支出
[注意]: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应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不影响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损益类科目余额,应当在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损益类科目期末余额为零。
另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也属于损益类科目,但是,由于其核算的是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而不是当年的损益。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科目余额,在期末不能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应当结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结转后,该科目期末余额为零。
提示:这个知识点非常的基础,经常考到该知识点。常见的题目是“计算处置该资产的投资收益”“计算持有该资产对营业利润的影响”等等。
【疑难问题解答】
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不是客体怎么理解?(税收相关法律)
解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简单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客体的类型也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其中,物为物权关系的客体。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简单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因此说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易错易混辨析】
1.销售农产品的总结(税务代理实务)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论农业生产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免征增值税。购入农产品一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均可以按1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按13%计算销项税额。购入农产品一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没有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
(3)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按3%计算应纳税额,购入农产品一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按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没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如何区分(税务代理实务)
有以下几条规则:
(1)题目直接告诉我们是否含税;
(2)题目没有任何提示时视为不含税收入;
(3)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属不含税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的时候是含税收入;
(4)零售额是含税收入;
(5)价外费用是含税的;
(6)押金是含税的;
(7)兼营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时,非应税劳务收入为含税的;
(8)出口货物转内销的时候,销售额是含税的。
【历年考题剖析】
2008年5月,陈某从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车价款210000元,另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00元,车辆装饰费2500元。该汽车4S店对车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其他价款和费用开具普通销售发票。陈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税法Ⅰ-单选题-2009年)
A.17948.72
B.18119.66
C.18333.33
D.2145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车辆购置税的计算。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是由销售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的。由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是按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因此,当纳税人购车发票的价格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为不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开具其他普通发票)而发生价款与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陈某应纳车辆购置税=(210000+2000+2500)/(1+17%)×10%=18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