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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1.07)

2013-01-07 17:13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商品批发企业进项税额的核算

解答:商品批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购入商品在货款结算时,按购买价格借记“在途物资”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购买价格与应纳增值税额之和,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商品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在途物资”账户。

例:红星商业批发公司1月份购入甲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货款时:

借:在途物资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甲商品200000

贷:在途物资200000

【纳税实务咨询】

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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