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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1.08)

2013-01-08 17:11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商业企业购进免税饲料批发零售如何征税?

问:我单位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从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购进免税的饲料用于批发零售,由于供货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是免税的,所以生产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我单位,我单位对外批发零售要按13%征税,没有抵扣,这个税负太重了,请问税法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货物名称是农产品范围的普通发票(我们这没有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可以按13%抵扣税款?

解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目前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免税饲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因此,贵公司如果取得的是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纳税实务咨询】

单位与外籍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外籍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外籍个人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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