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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2013.01.11)

2013-01-11 08:19  【 】【打印】【我要纠错

【法规解读】
    房地产相关纳税问题解答
    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的权威答疑中,网校小编为您精选了几个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纳税问题解答。

问题一:我单位计划近期对办公场所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可以随意移动,如移动式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产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抵押的部分房产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在没有销售出去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出租、出借或自用情况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在银行的房产是未销售的房产,不属于自用房产,应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问题三: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的某一整体开发项目,因分期开发且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确认清算单位?是将整体开发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还是按分期项目确认清算单位?
    解答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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