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税法)
建筑业的营业税的计算、征收一直是企业核算的一个盲点。应准确理解其营业额是全额纳税还是差额纳税;对出现的混合销售的情况,需要严格区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
下面就这个问题的历史变迁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和分析,以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这个问题:
1.2009年1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将和其他建筑业劳务一样,也应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这个时候明显有重复征税的问题。
(2)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文件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装饰”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这样,就避免了装饰劳务的重复征税问题。
2.2009年1月1日后政策规定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作为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予以废止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样,对一般的建筑业劳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对特殊的装饰劳务,又没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应该采用一般下列规定处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对一般的装饰劳务,或者说清包工劳务,我们按收取的全部价款纳税,这个全部价款其实就是劳务费,由于装饰材料是对方提供的,我们还是按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这和2006年的规定实质是一样的,只是没有把它单独列出来。
【疑难问题解答】
1.如何理解“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的数字关系?(会计)
解答:工程施工项目的列示,需要结合工程结算科目考虑:
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
2.判决和裁定的关系(经济法)
解答: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的范畴,二者都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比如:甲向A法院起诉,A法院一看,说“你这个案子应当向B法院起诉”,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是“裁定”。
又如:甲把乙打伤,乙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甲赔偿乙各项费用5000元。这就是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而且一个案件只能是在最后有这么一个“判决”。
【易错易混辨析】
重要性水平和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同向变化,教材却说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反向变化,怎么理解?(审计)
审计风险有面临的审计风险与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之分,其中面临的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存在反向变动关系,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存在同向变动关系,我们要注意区分。
重要性水平越高,面临的审计风险越低。比如注册会计师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重要性水平为100万元,一个是重要性水平为1000元,现在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为1000元,那么注册会计师就要执行审计程序来发现和确定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超过1000元的错报,和重要性水平100万元相比,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就高出许多来,即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会增加。
可接受的审计风险通常是在审计前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一个风险限度。重要性与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之间呈同向关系,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也定得越低,就要多做审计程序,多获取审计证据,才能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虽然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之间有关系,但是CPA不可以通过人为地调整重要性水平来降低审计风险。
【历年考题剖析】
甲公司2008年的营业净利率比2007年下降5%,总资产周转率提高10%,假定其他条件与2007年相同,那么甲公司200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比2007年提高( )。(财务成本管理-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
A.4.5%
B.5.5%
C.10%
D.10.5%
答案:A
解析:(1+10%)×(1-5%)-1=4.5%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2章的“杜邦分析体系核心公式”知识点。该知识点只要大家能将所学的知识灵活运用,即可解答。2009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从书《经典题解-财务成本管理》22页单选题第1题与该题考点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