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税总解读《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下)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此解读,对201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9号《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一些问题做了明确,网校小编为您做了重点节选,本期续上期连载。
四、在执行中新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是否包括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其持股的所有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
答: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包括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该新加坡居民通过具有10%以下直接资本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实体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则不予考虑。间接参与的资本按照每一参与链中各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资本比例乘积计算。例如新加坡居民甲拥有第三方居民公司乙50%股份,乙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50%股份,则乙为甲持股且具有直接或间接10%以上(含10%)资本关系的公司,甲通过乙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股份为25%(50%×50%),可以确定甲在丙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已经达到25%,在这一情况下,如果甲同时直接拥有丙5%的股份,那么当其转让该5%的股份时,就应该考虑其间接拥有的25%的股份,从而达到本款规定的征税条件。但如果甲没有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股份,只是通过乙间接拥有丙,此款所说的间接拥有股份的规定并不针对甲转让乙的股份收益问题(除滥用情形外);五、在执行中新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新加坡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是否包括拥有该新加坡居民公司100%股份的新加坡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
答: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拥有一家新加坡居民公司100%股份的新加坡投资者为与该新加坡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其他成员。该新加坡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包括拥有该新加坡居民公司100%股份的新加坡投资者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资本关系的单层或多层公司或其他实体(含单个或多个参与链)间接参与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例如中国居民公司丙被持股情况如下:1.新加坡居民公司乙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20%资本;2.新加坡居民公司乙的母公司甲(100%控股)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3%资本;3.母公司甲拥有公司丁50%股份,而公司丁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6%资本。
在此种情形下,甲为与乙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其他成员,在计算乙直接和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资本份额时,可以考虑上述第二项甲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3%资本份额;丁为由甲直接拥有10%以上资本份额的公司,在计算乙直接和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资本份额时,还可以考虑上述第三项甲通过丁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3%资本份额(50%×6%);将上述三项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合并计算,该关联集团直接或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丙的股份应为26%.因此,如果新加坡公司乙转让其在公司丙的股份取得收益,中国则因其在公司丙的参股比例达到了25%而拥有征税权。“(连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