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1、股权出资是否征印花税
问题:
A公司是一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日前受让C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持有的境内D公司的股权,目前所有过户手续尚未办妥,已经缴纳部分印花税。
现在,A公司拟以其受让的D公司的股权,增加全资子公司B的投资。
1)该业务是投资行为,而非股权转让。因此,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需由B公司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如果认为是股权投资,A公司能否参照财税[2010]7号文中“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规定,不缴纳印花税。
请问前述两点是否正确?
解答:
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以所持股权增加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可以不视为股权转让,不征收印花税。
2、占用集体土地如何缴税
问题:
我公司是当地(市)招商引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公司占有的土地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未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仅与招商局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但公司已实际使用,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需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算时间是否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次月开始计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应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你公司,从实际占用土地次月开始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更多专家答疑请登录正保会计网校|实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