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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1.24)

2013-01-24 16:47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企业投入资本的核算

解答:(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由于我国目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很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核算这里就不再赘述。

【纳税实务咨询】

1.公司改制后剥离资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公司改制后,部分房产从原企业中剥离,如果剥离出来的房产产权也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就由新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剥离出来的房产产权仍属原企业所有,只是由改制后企业代为管理,则应由原企业缴纳房产税。

2.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缴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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