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各种资产减值的总结(中级会计实务)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公允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上面这两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价值减少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处理跟资产减值准则类似,不同是减值可转回)
减值额=账面价值-现金流量现值(没有公允价),其折现率按原实际利率计算可转回:减值后相关因素恢复价值的,可转回,但转回价值不得超过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下降,但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减值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有客观证据时,非正常波动:(前述计入资本公积的损失应转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积计入资本公积的损失)
(5)长期股权投资
不具有重大影响的:
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联营合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期末转入“本年利润”,无余额)
贷:××减值准备(账面-可回收金额)
减值后不得转回
(6)存货的减值(跌价)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再计入管理费用)
贷:存货跌价准备(账面-可变现净值)
【疑难问题解答】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经济法)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以货币出资的,查公司设立时和设立后投入注册资金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出入明细单,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上,或他人账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认定是抽逃出资。
2.实物出资的,动产如机器设备,查公司是否真正拥有该设备,该设备有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是不是在公司的监管下。否则,即可视为抽逃了该实物投资,对于需要登记部门登记才发生转移效力的,如建筑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到登记管理部门查证,如将该实物又重新登记到自己或他人的名下,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3.对于公司将所出资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另行登记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财产的行为,属实践中的转移财产“脱壳经营”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公司失去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使公司处于“悬空”经营的状态,违背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和公司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可认定该行为属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易错易混辨析】
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中个别资本权数的选择(财务管理)
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存在着权数价值的选择问题,即各项个别资本按什么权数来确定资本比重。通常,可供选择的价值形式有账面价值、市场价值、目标价值等。
(1)账面价值权数
即以各项个别资本的会计报表账面价值为基础来计算资本权数,确定各类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其优点是资料容易取得,可以直接从资产负债表中得到,而且计算结果比较稳定。其缺点是,当债券和股票的市价与账面价值差距较大时,导致按账面价值计算出来的资本成本,不能反映目前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本的现时机会成本,不适用评价现时的资本结构。
(2)市场价值权数
即以各项个别资本的现行市价为基础来计算资本权数,确定各类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其优点是能够反映现时的资本成本水平,有利于进行资本结构决策。但现行市价处于经常变动之中,不容易取得;而且现行市价反映的只是现时的资本结构,不适用未来的筹资决策。
(3)目标价值权数
即以各项个别资本预计的未来价值为基础来确定资本权数,确定各类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目标价值是目标资本结构要求下的产物,是公司筹措和使用资金对资本结构的一种要求。对于公司筹措新资金,需要反映期望的资本结构来说,目标价值是有益的,适用于未来的筹资决策,但目标价值的确定难免具有主观性。
以目标价值为基础计算资本权重,能体现决策的相关性。目标价值权数的确定,可以选择未来的市场价值,也可以选择未来的账面价值。选择未来的市场价值,与资本市场现状联系比较紧密,能够与现时的资本市场环境状况结合起来,目标价值权数的确定一般以现时市场价值为依据。但市场价值波动频繁,可行方案是选用市场价值的历史平均值。
【历年考题剖析】
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财政执法主体的有( )。(经济法-多选题-2010年)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C.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只能是组织,不是个人。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其他法律制度的“财政执法主体”知识点。这个知识点需要对教材内容有所掌握才能作出正确选择。
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经济法-多选题-2010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经济法总论的“经济法主体”知识点。注意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如果是依据其他法律部门,则不是经济法主体。比如说,依据行政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