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有关房地产公司差旅费的问题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为了设计出精品,与设计院的人一起出差到各地考察,费用由我公司负担,那么,我们负担的设计院人员的费用部分是否可以在差旅费中入账,如果不可以具体应该怎样操作?
解答:实际上是设计院人员为您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收取服务费,所以设计院人员发生的费用,应该由设计院承担的,因为有收入,必然有对应费用的发生的。而且设计人员不是您公司的职工,相关费用,不能在您公司列支的。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您公司是代为支付的,最后双方进行结算。或者直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相关的费用作为服务费的一部分。
【纳税实务咨询】
1.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