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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2.25)

2013-02-25 16:47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房地产企业何时可以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企业征地后开发商品房,所征用的土地在哪个时点可以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块土地上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实务咨询】

1.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境内子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就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子公司员工,请问,子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解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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