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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2.26)

2013-02-26 18:14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有关房产公司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问题

问: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对于未完工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款应确认税务上的收入,即根据地方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那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也应根据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即预售款)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2.如果一个新办房产公司2008年成立尚未取得预售收入,应适用[2009]31号文,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否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是否有所规定?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只要符合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税法的计税收入进行计算扣除。

【纳税实务咨询】

1.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请问此时个人并未取得现金,是否认为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等将来股权转让获取现金后,视同股权成本为零,对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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