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发票抬头开错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9月用手工开了100万元的发票,到10月对方才告诉我公司,此发票的抬头开错了,要求我公司重新用税控机开具发票。10月我公司使用了税控机,但是税控系统中没办法将9月的发票红冲。经过与税务局协调,我公司用手工发票红冲了9月开具的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新发票。但是我公司已在9月缴纳了此发票的税款,而新开具的100万元的发票也进行了缴税。税务局给了一张代扣代收的凭证,告诉我公司可抵扣以后的营业税,请问做账时要怎样处理?那张代扣代收凭证要怎样抵扣以后营业税?
解答:根据上述所述情况,将几笔涉税分录列示如下:
1.原错误发票,计提税金(假设税率为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
2.次月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3.新开发票上缴营业税(营业额没变,不计提):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根据上述分录可以看出,营业税有借方余额50000,假如企业以后开具了500万元的发票,接下来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0000
而上缴时按差额20(25-5)万元缴纳税款即可。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是否按照《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按7%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