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财政部解读文化等五行业财务制度修订(下)
(三)规范了事业收入分类。根据五个行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调整了事业收入的分类和概念,其中:《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规定事业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收视费收入、节目销售收入、合作合拍收入、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节目传输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规定事业收入包括演出收入、文化场馆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复印复制收入、门票收入、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将事业收入分为:门票收入、展览收入、讲解导览收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文物保护工程收入、文物鉴定审核收入、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事业收入分为体育竞赛收入、体育公共设施服务收入、体育技术服务收入、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其他体育事业收入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事业收入分为技术服务收入、病残儿鉴定收入、培训收入、宣传品制作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同时对各项事业收入的内容进行了重新归类。
(四)强化了经济核算。为满足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管理需要,促进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根据《规则》,提出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要求。
(五)加强了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参考《规则》对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和单位价值标准、对外投资、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规定对五个制度进行了修改。此外,对一些资产的分类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比如:考虑广播影视节目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最主要的业务体现,是供受众观赏的一种“商品”,犹如计算机软件制造商制作和销售的软件、出版社印刷和销售的图书,具有独特的管理要求和核算方式,其在管理和使用上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为进一步体现广播电视行业特点,结合当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广播影视节目”列入“存货”管理,《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在“资产管理”中增加了“文物藏品”的相关内容,《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进一步强化了接受捐赠和赞助消耗性物资的管理。
(六)健全了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结合各行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文化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能力和水平,增加了部分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删除了个别不能充分反映行业财务和业务情况的指标。
(连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