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1、股权转让怎样交印花税
提问:
企业的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如A、B、C、D分别为甲公司的股东,A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E,甲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
解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股东作为立据人,属于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当事股东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2、质量补偿款的财税处理
提问:
现金支付给客户的质量补偿款,应该怎样办理手续、证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涉及到哪几种税,怎样控制涉税风险?
解答:
这个现金质量补偿款不需要纳税,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首先,要有质量事故鉴定意见和双方处理意见、甚至法院调解或起诉等证据,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才能考虑支付现金补偿问题。必须完善这个损失的相关手续,否则税前扣除,会无法通过的。具体需要您查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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