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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3.01)

2013-03-01 17:59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维修出租品材料可否抵扣

提问:

我企业生产销售电泵,部分电泵用于经营性出租,出租的产品没有转资产而是记入库存商品。我企业负责维修和更换零配件,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已缴纳了增值税。我公司用于维修出租产品替换的零配件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用于该项目的外购原材料可否抵扣?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维修视同销售的出租产品(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赞助资产的财税处理

提问:

我公司现采购一批桌椅用于赞助的,供货商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的进项税能抵扣吗?购进时、发出时、捐赠时,怎样做会计分录?

解答:

可以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捐赠时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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