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1、融资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
提问:
某企业2011年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幢建设期为 2 年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 万元,年利率6.31%。同时银行的投资部与该企业签定协议,针对此笔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500万元。企业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建造的厂房成本,还是作为费用性支出从当期扣除?
解答:
按照国税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考虑到厂房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扣除。
2、代理服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提问:
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计入期间费用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
按照国税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入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对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未列入企业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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