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1、筹办期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提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解答:
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2、企业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
提问:
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解答: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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