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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3.12)

2013-03-12 16:37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资产损失时间的确认问题

提问:

我单位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发生报废损失,2011年会计根据内部审批文件,按账面净值作损失处理,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12年进行变卖处理,取得变卖收入计入2012年损益。对于这种跨年度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12年,还是先按会计处理在2011年确认(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括变卖收入的部分),2012年企业取得的变卖收入在2012年缴税?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残值已变卖)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12年发生的损失,申报扣除在2012年。

2、达标是否必转一般纳税人

提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

视情况而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文件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并不是所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都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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