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
所得税与流转税对应筹划案例解析
企业在应用税收政策时,眼睛不能仅盯着企业所得税政策,还要考虑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下面以案例说明。西安市某中外合资软件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通讯设备等硬件及软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该企业财务经理介绍,该企业于2007年开始销售并取得营业收入2285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568万元,则2007年为该企业获利年度,属第一个免税年度。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该企业当年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3256万元。
2008年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2669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22万元,属第二个免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企业自2008年度开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130万元。
该企业2009年取得软件企业资质,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取得营业收入54918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762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608万元,属第一个减半征收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1326万元。
2010年取得营业收入68572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959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180万元,属第二个减半征收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3772万元;2011年取得营业收入25115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3513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数据正在审核,该年度为“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减半征收最后一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软件企业从2009年以来的3年共获得了2亿多元的增值税退税,比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多得多。按税法规定,增值税退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对于软件企业而言,流转税的优惠力度可能更大。